職工被迫辭職、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楊勇律師
發(fā)布日期:2012-02-23 作者:110網律師
本案的關鍵在于,職工是主動辭職,還是被迫辭職。為保證案件的成功,律師調取了有關企業(yè)的工商詳細資料,發(fā)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實際上屬于關聯企業(yè)。之后,又調取了有關人員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信息,并申請了兩位證人出庭作證;為此,律師先后十次往返于漢口及東西湖區(qū)之間,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周密思考、全面取證。
本案的結果是,首先武漢市東西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宋××等六人的請求,然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武漢市東西湖法院同樣也支持了宋××等的請求。
代理詞
尊敬的仲裁員:
湖北普明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當事人宋××等六人的委托,指派我作為他們的代理人,參與本案的勞動爭議仲裁活動。經過剛才的庭審調查,使我對本案有了更深的了解,現針對本案的有關事實和法律適用,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六位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的工作時間均在五年以上,有兩位已經將近十年之久,六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權利義務均有勞動合同明文約定。
六位申請人均于2010年4月與被申請人解除了勞動關系,山××從2000年8月到被申請人處工作,許××從2001年1月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兩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時間將近十年;其他四人在被申請人處的工作時間也有五、六年之久,張××從2004年5月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工作時間為六年;宋××從2004年11月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工作時間為五年五個月;邱××從2004年11月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工作時間為五年五個月;宋××從2004年12月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工作時間為五年四個月。
六位申請人均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多次勞動合同,而最后一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許××、宋××的勞動合同自2008年元月1日起至2010年元月31日止,期限為兩年;其他四人的勞動合同自2008年元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期限為三年。六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約定的工作時間為標準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資報酬;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采取書面形式。被申請人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申請人權益時,申請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被申請人的行為有以下不當之處。
(1)隨意安排申請人加班,且不支付加班工資。
(2)不與申請人協商,擅自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3)安排申請人從事夜班工作,工作時間長達十四個小時之久。
(4)約定兩次試用期。
(5)以威脅的手段強迫申請人勞動。
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約定“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而在2010年4月,被申請人在未與申請人協商的情況下,安排申請人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部)到××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分部)工作;工作地點發(fā)生了變化,工作時間從以前的標準工作制每天八小時改變?yōu)閮砂嗟梗装鄰脑缟习它c半到晚上六點半,長達十個小時;夜班從晚上六點半到第二天上午八點半,長達十四個小時。這種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其實質就是變相強迫申請人勞動。
被申請人還規(guī)定,所有人員包括六位申請人在內及原來在××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工作的人員,都有三個月的考核期,考核期原工資待遇不變。六位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時間都在五年以上,有兩位甚至已經將近十年,在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之時本來就已經有過三個月的試用期,被申請人規(guī)定三個月的考核期的行為屬于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約定兩次試用期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北簧暾埲说男袨閷儆谶`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
六位申請人的普遍年齡在四十歲以上,有的將近五十,上有老,下有小,有的小孩正在讀高中,有的小孩正在上大學,家庭負擔重,一份工作對于他們及其家庭來說就是一個生存下去的機會。而這個年齡段的人,無論是體力,還是精神狀態(tài),都無法承受變更后的兩班倒的工作制。但在申請人對變更后的工作時間提出異議時,被申請人的回答是:“做得來就做,做不來就到人事部報到。”所謂到人事部報到,就是叫申請人走人,綜合以上事實,代理人認為,其實質就是以威脅的手段強迫申請人勞動。
分析以上事實,結合法律規(guī)定,代理人認為被申請人的上述五種行為屬于“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也是一種違反勞動合同義務的行為。
三、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于法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2007年6月2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宣傳提綱》的第十二條中指出,“增加規(guī)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因為……一則可以督促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二則可以防止用人單位故意違法,逼迫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規(guī)避支付經濟補償?!?/font>
本案中,被申請人通過變更工作地點、工作時間,故意違法,逼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其實質就是為了規(guī)避支付經濟補償。同時,代理人認為,因六位申請人中有兩位在被申請人處的工作時間已經將近十年,依法馬上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此舉的目的,也有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之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都有關于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及賠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中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綜合以上事實,結合法律規(guī)定,本代理人認為,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于法有據。
四、申請人宋××、許××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10年3、4月份雙倍工資的余額于法有據。
宋××、許××的勞動合同自2008年元月1日起至2010年元月31日止,期限為兩年;勞動合同期限終止后,被申請人長達三個月沒有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被申請人應支付兩位申請人2010年3、4月份雙倍工資的余額。
以上代理意見,供仲裁庭參考。
代理人:湖北普明律師事務所
楊勇律師
2010年8月18日
(楊勇律師,聯系電話:13720387718,工作單位:湖北普明律師事務所,工作地址:武漢市漢口香港路特1號遠洋大廈7樓703室,武漢市兒童醫(yī)院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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