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等不服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收容審查及申請行政賠償案
原告:王某某,男,23歲,漢族,小學文化,原四川省開縣人,住開縣X鄉(xiāng)X村第四村X組。
原告:吳某甲,男,19歲,初中文化,開縣人,住開縣X鄉(xiāng)X村第二村X組。
原告:吳某乙,男,20歲,漢族,四川省開縣人,住開縣X鄉(xiāng)X村第十二村X組。
被告: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敖某某,局長。
被告: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一審)曾登正,局長。
法定代表人:(二審)陳潮雄,局長。
1995年11月10日,被告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以故意傷害為由,決定對王某某、吳某甲、吳某乙收容審查一個月;同年12月10日,該局又決定延長收容審查一個月;1996年1月9日,江城分局經(jīng)被告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局批準,又一次決定延長收容審查一個月。1996年2月14日,江城分局對王某某、吳某甲、吳某乙予以取保候?qū)彙?/p>
原告王某某、吳某甲、吳某乙訴稱:請求一審判決撤銷被告對三原告所作收容審查決定并判令被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返還收取的醫(yī)療費、伙食費和其他雜費。
被告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陽江市公安局一審未作出答辯。
審判
原四川省萬縣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陽江市公安局作為作出具體行政強制措施的國家行政機關(guān),理應(yīng)依法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具體行政強制措施的證據(jù),以證明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必要性、正確性。但經(jīng)本院兩次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也不向本院提交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事實證據(jù),應(yīng)依法承擔敗訴責任。被告對王某某等三人所作出的收容審查決定主要證據(jù)不足,應(yīng)依法撤銷,王某某等三人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該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目之規(guī)定,于1996年7月24日作出如下判決:
一、撤銷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1995年11月10日江公收審字第354、355、356號對王某某、吳某甲、吳某乙的收容審查決定:
二、由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局共同賠償王某某、吳某甲、吳某乙損失費各1833元,合計5499元;
三、由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賠償王某某醫(yī)療費76.80元;
四、由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返還王某某、吳某甲、吳某乙繳納的醫(yī)療費76.80元、伙食費1995元、雜費660元;
五、駁回王某某、吳某甲、吳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審判后,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局不服,以一審行政判決程序違法;王某某等三人有違法犯罪,結(jié)伙作案嫌疑的事實存在,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訴人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局、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撤銷了對被上訴人的取保候?qū)彽氖聦嵑?,說明刑事偵查已經(jīng)結(jié)束,一審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不存在審判程序違法的情況,在行政訴訟中上訴人負有舉證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義務(wù),而上訴人在一審中既不出庭應(yīng)訴也不舉證證明對被上訴人進行收容審查的合法性,依法應(yīng)承擔敗訴責任。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目的規(guī)定所作出的行政判決適用法律正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該院于1997年10月17日作出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一、王某某等三人的行為是否觸犯刑律,構(gòu)成犯罪,公安機關(guān)的刑事偵查行為是否終結(jié)。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陽江市公安局上訴稱,王某某等三人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和一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上訴人依法對王某某等三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本案是在刑事偵查過程中,一審法院卻無視這一事實,而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屬認定事實不清;對于本案的基本事實,上訴人將向二審法院提供。二審經(jīng)過開庭審理查明,1995年11月10日,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以傷害為由,對王某某等三人予以收容審查,期滿后,又以妨礙公務(wù)為由,報請陽江市公安局批準,延長收審二個月。1996年2月14日,江城公安分局決定對王某某等三人取保候?qū)彛?996年3月15日,向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qū)檢察院提請批捕。1996年5月27日,江城區(qū)檢察院作出決定,對王某某等三人不予逮捕。同日,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撤銷對王某某等三人的取保候?qū)彌Q定。上述事實清楚表明:王某某等三人并未如上訴人所稱已構(gòu)成犯罪,尤其是江陽區(qū)檢察院決定對王某某等三人不予批捕,更說明王某某等三人的行為不具有構(gòu)成犯罪的特征。同時,在一審法院審理判決前,江城區(qū)公安分局也撤銷了對王某某等三人的取保候?qū)彌Q定,刑事偵查由此終結(jié)。所以,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不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的問題。
二、一審程序是否違法。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陽江市公安局上訴稱,由于本案刑事偵查尚未終結(jié),一審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如上所述,1996年5月27日,上訴人撤銷了對王某某等三人的取保候?qū)彌Q定的事實,說明刑事偵查已經(jīng)結(jié)束,1996年7月24日,一審法院作出行政判決,不存在審判程序違法。在行政訴訟中負有舉證證明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義務(wù),而上訴人在一審中既不出庭應(yīng)訴,也不舉證證明對王某某等三人進行收容審查的合法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0條的規(guī)定,廣東省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陽江市公安局依法應(yīng)承擔敗訴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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