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轉讓協(xié)議是有無效力、還是成立與否的問題
發(fā)布日期:2013-12-19 作者:110網律師
【指導點評】
股權轉讓案件已經成為公司法案件中的一個重點,也是資本市場進行博 弈、創(chuàng)造更大價值的有效途徑。只有良性的股權轉讓,才能更好地保持市場 活力,才能實現(xiàn)以小博大的神話。通過這樣一起典型股權轉讓案件的處理, 以及大量的有針對性的分析研究,可以給每一位處理類似案件的法官、律 師,特別是市場參與主體提出很多有益的法律實踐參考意見,盡量避免出現(xiàn) 不必要的違法違規(guī)、損害某些當事人利益的行為,讓每一次轉讓都能取得成 功。重點應當注意的是:
第一,股東轉讓自己的股權,所謂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其實與其 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是密切相關的。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股權,意味著 其他股東要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否則,一般情況下其他股東無權阻止股東轉讓 股權。當然,例外情況是,該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在行使公司經營權利時, 可能會存在損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例如抽回自己對公司的投 資,讓自己的子公司占用公司的資產,從事非法的競業(yè)禁止活動以及其他違 法活動,已經或者可能會造成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損害,其他股東對該股 東轉讓股杈的行為,當然具有否決權。在正常經營活動中,股東的轉讓股權 行為應當不受其他股東的干涉,其他股東實際享有的就是“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二,要注意審查轉讓股權股東為阻止其他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故意 提高股權轉讓價格,而實際股權轉讓后,并沒有向受讓人收取約定的高額轉 讓價金。如果能夠識別,轉讓股權合同當然可以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為由被認 定為無效。但是,如果僅僅是懷疑股東與受讓人有串通的嫌疑,還不足以認 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不可以懷疑和推斷判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第三,股權轉讓合同,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不但是股權轉 讓人與股權受讓人之間的合同行為,同時還涉及到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 權人的利益,股權轉讓合同在排除了股權轉讓限制的情況下,經股權轉讓人 與受讓人合意,并且辦理了公司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則該 股權轉讓是效力全面的股轉,在股權轉讓人、受讓人、公司、其他股東及公 司債權人之間產生全面的約束力。但如果欠缺上述四個環(huán)節(jié)中的任何一個環(huán) 節(jié),則關于股權轉讓的效力都可能產生爭議或出現(xiàn)問題。(1)不排除股轉 的法定限制或意定限制可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可撤銷或效力待定。
(2)只有股杈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合意,但未辦理公司的股東名冊變更,則 股杈轉讓合同只在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公司。(3)未 辦理工商登記變更,則股轉合同對作為第三人的債權人不產生約束力,除非 第三人知情。
第四,如經過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付清了股 權轉讓價款,即使未及時記載于股東名冊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受讓股東實 際上已取得合法的股東資格和地位,可依法獨立行使自己的股權;新股東根 據市場發(fā)展需要,也可再次按《公司法》規(guī)定轉讓受讓的股權。
——最高法院民二庭原審判長、資深高級法官吳慶寶教授點評
上訴人:(原審被告):魏鳳嬌,女,漢族,1957年11月7日出生,現(xiàn) 住遼寧省沈陽市東陵區(qū)泉園一路一五巷1 -2 - 151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笑月,男,漢族,1963年7月14曰出生, 系個體工商戶,現(xiàn)位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qū)砂平山街9-23號。
原審被告:吳紀元,男,漢族,1926年1月9日出生,系沈陽鐵路局 退休干部,現(xiàn)住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qū)砂平山街9 -253號。
原審第三人:沈陽嘉濠商廈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qū)中街 路15-17號。
法定代表人:魏鳳嬌,該公司董事長。
一、一審查明事實
1996年4月12日,嘉濠集團成立,工商登記檔案上記載,該集團公司 有7個成員企業(yè),具體包括,沈陽嘉濠房屋土地開發(fā)有限公司、沈陽嘉濠裝 飾工程有限公司、沈陽嘉濠經濟發(fā)展有限公司、沈陽嘉濠精品商行有限公 司、嘉濠夏威夷夜宮一娛樂場(沈陽)有限公司、沈陽嘉濠商廈有限公司、 沈陽嘉濠夏威夷方草云天娛樂城有限公司。嘉濠集團注冊資本413980000 元,吳笑男、吳紀元(系吳笑男之父)為公司股東,吳笑男占95. 62%的股 份,吳紀元占3. 38%的股份。
1999年4月8日,吳笑男死亡。4月25日,吳紀元、王雅文(系吳笑 男之母)、魏鳳嬌(系吳笑男之妻)簽訂《遺產分割繼承協(xié)議》確認:吳笑 男生前持有嘉濠集團96%的股份,該股份也是吳笑男留下的唯一財產,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被繼承人吳笑男的第一順序繼 承人為:吳紀元、王雅文、魏鳳嬌、吳伯荀(系吳笑男婚生長子,1983年 10月12日出生,在美國讀書)、吳伯冰(系吳笑男婚生長女,1990年7月 28日出生,在美國讀書);吳笑男生前持有嘉濠集團96%的股份的一半, 即48%歸魏鳳嬌,剩余48%的股份作為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 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先分割出18%的股份由吳紀元代管,剩余股份30%由 第一順序繼承人每人繼承6%,所有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都承諾本協(xié)議簽字 生效后,將不再以任何方式對遺產繼承問題提出任何權利主張并嚴格遵守此 協(xié)議辦理,本協(xié)議經公證后生效。后該協(xié)議沒有公證。
同曰,魏鳳嬌、吳紀元分別與吳笑月簽訂《股份轉讓協(xié)議》,雙方約 定:嘉濠集團的股東魏鳳嬌、吳紀元自愿將其所持有的54. 62%和9. 38%股 份中的27,62%和a 38%轉讓給吳笑月先生。同日,魏鳳嬌、吳紀元、王雅 文、吳笑月召開嘉濠集團股東會議,對股東所持股份確定如下:吳紀元 9%、魏風嬌27%、王雅文6%、吳笑月28%、吳伯荀6%、吳伯冰6%,吳 紀元代管股份18% ; 一致同意繼續(xù)由股東吳笑月先生出任嘉濠集團董事長, 股東會議希望并要求董事長吳笑月先生發(fā)揚光大嘉濠精神,團結上下,使嘉 濠集團能以更穩(wěn)健的步伐發(fā)展壯大。魏鳳嬌、吳紀元、王雅文、吳笑月在 《股東會議決定》上簽字。1999年5月11日,嘉濠商厘的法定代表人由吳 笑男變更為吳笑月,吳笑月開始負責該商廈的啟動和運轉工作。嘉濠集團的 董事長沒有作變更。同年7月10日,嘉濠商廈的副董事長孟慶廉、董事許 新成、永宏桑、楊宏興組織召開董事會議,決定增加魏鳳嬌為董事,并推選 其為公司董事長,免去吳笑月董事長及董事職務。吳笑月稱其沒有參加這次 會議。8月2日,沈陽市和平區(qū)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嘉濠商廢的法定代 表人由吳笑月變更為魏鳳嬌。8月10日,工商部門將嘉濠商廈的法定代表 人由吳笑月變更為魏鳳嬌。
在魏鳳嬌、吳紀元分別與吳笑月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中,對股權 轉讓系有償還是無償,雙方沒有明確約定。一審吳笑月、吳紀元稱:該股權 轉讓是有償?shù)?,條件是吳笑月出任嘉濠商廈的董事長,并投入一定的資金將 該商廈啟動、運轉起來,吳笑月已經投入資金4881093,29元。魏鳳嬌稱: 股份轉讓是有償?shù)?,吳笑月應給其2000萬元。
吳紀元、王雅文、吳伯禹(系吳笑男非婚生子)、吳伯洋(系吳笑男非 婚生子)、吳伯值(系吳笑男非婚生子)因繼承糾紛訴至遼寧省沈陽市中級 人民法院,該院于2000年8月21日判決如下:1.魏鳳嬌繼承吳笑男在嘉 濠集團的股權為54. 62%; 2.吳紀元、王雅文、吳伯禹、吳伯洋、吳伯值、 吳伯荀、吳伯冰各繼承吳笑男在嘉濠集團的股權為6%。該判決已經發(fā)生法 律效力。在本案審理期間,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日作出 (2001)沈民監(jiān)字第285號民事裁定,決定對吳紀元、王雅文、吳伯禹、吳 伯洋、吳伯值與魏鳳嬌、吳伯荀、吳伯冰繼承一案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中 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魏鳳嬌以再審案件的審理結果直接關系到本案中嘉濠商厘 是否屬于嘉濠集團等實質問題,要求中止本案的審理。
二、一審認定與判決
遼寧省髙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公司法》第35條規(guī)定,股東 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 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 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本案中,嘉濠集團系依照 《公司法》,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吳笑男、吳紀元為該公 司的股東,吳笑男出資額為40000萬元,占96.62%,吳紀元出資額為 13980000元,占3. 38%。吳笑男死亡后,其在該集團公司的股權應作為遺 產,由吳笑男的合法繼承人即魏鳳嬌、吳紀元、王雅文、吳伯荀、吳伯冰、 吳伯禹、吳伯洋、吳伯值繼承。在1999年4月25日的同一天,魏鳳嬌、吳 紀元、王雅文之間簽訂了《遺產分割繼承協(xié)議》;魏鳳嬌、吳紀元與吳笑月 簽訂了《股份轉讓協(xié)議》;魏鳳嬌、吳紀元、王雅文組織召開了股東會議。 此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繼承一案的判決對各繼承人應繼承的份 額予以確認。魏鳳嬌是吳伯荀、吳伯冰的法定代理人、監(jiān)護人,吳笑男的三 個非婚生子女吳伯禹、吳伯洋、吳伯值對股權轉讓一事亦未提出異議。綜 上,根據上述事實可以認定,魏鳳嬌、吳紀元與吳笑月簽訂的《股份轉讓 協(xié)議》系雙方自愿,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該《股份轉讓協(xié)議》合法有效。吳笑男死亡后,繼承開始,即使認定《遺 產分割繼承協(xié)議》無效,那么吳笑男的遺產在未分割前也應屬于魏鳳嬌、 吳紀元、王雅文及五個子女共同共有。事實上,根據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 決所確認的各繼承人應繼承份額的結果,魏鳳嬌、吳紀元轉讓的股權并沒有 超出其應繼承的份額,其他繼承人對此也沒有提出異議,所以,可以認定魏 鳳嬌有權轉讓其應繼承的股權。魏鳳嬌辯稱其在簽訂《股份轉讓協(xié)議》時 在法律上并未取得相應的股權、其無權處理嘉濠集團的股權的主張不能成 立。關于魏鳳嬌稱《股份轉讓協(xié)議》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并已經 發(fā)表聲明作廢的主張,因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對這一主張不予支 持。該《股份轉讓協(xié)議》是有償?shù)模瑢Υ穗p方并無異議,但雙方對有償?shù)?內容意見不一。按照吳笑月所稱,股份轉讓的條件是吳笑月出任嘉濠商廈及 嘉濠夏威夷夜宮一娛樂場(沈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并投人一定數(shù)量的 資金使商廈啟動、運轉起來。事實上,在《股份轉讓協(xié)議》簽訂后,吳笑 月即出任過嘉濠商展的董事長,并向該商廈投入了一定數(shù)量的資金。據此可 以認定,吳笑月的這一主張成立。關于魏鳳嬌稱吳笑月應給其轉讓款2000 萬元的主張缺乏相關的證據證明,無法認定。雖然吳笑月沒有始終參與商廈 的經營管理活動,其在嘉濠商廈也僅投人了一部分資金,但這并不能影響 《股份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至于吳笑月應得到多少股份,可根據《股份轉讓 協(xié)議》的實際履行情況來確定。關于魏鳳嬌要求中止本案審理一節(jié),根據 工商局檔案記載,嘉濠商厘是嘉濠集團的成員企業(yè)。至于嘉濠商厘是否是嘉 濠集團的子公司,系另一法律關系,并不是魏鳳嬌申請再審的繼承一案及本 案所審理的范圍,本案的審理并不涉及繼承一案的處理結果。所以,魏鳳嬌 要求中止本案審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綜上,依照《民法通則》 第55條、《公司法》第35條規(guī)定,判決:吳笑月與魏鳳嬌、吳紀元《股份 轉讓協(xié)議》合法有效。一審案件受理費260015元由魏鳳嬌負擔。
三、上訴及答辯理由與請求
魏鳳嬌不服上述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 均存在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吳笑月的訴訟請求。主 要事實和理由是:L本案股份轉讓協(xié)議缺乏法定基本條件而無效?!豆?法》第35條規(guī)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 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而《遺產分割 繼承協(xié)議》明確約定協(xié)議須經過公證后才生效,但該協(xié)議至今未經公證; 該協(xié)議未將三個非婚生子女作為繼承人分割遺產,因此產生的遺產繼承協(xié)議 糾紛尚在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法律程序尚未完結。故同日簽訂的 《股份轉讓協(xié)議》,因繼承人未確定,股東人數(shù)不明確,轉讓股份的行為沒 有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因此該轉讓協(xié)議欠缺法定最基本條件,違反了 公司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無效。2.《股份轉讓協(xié)議》是在脅迫的情況下 簽訂的,不是魏鳳嬌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具有約束力。3.嘉濠商廈系獨立 的中外合資企業(yè)法人,其股東為長舂大地產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地公 司)、美國嘉濠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國嘉濠),嘉濠商厘不是嘉濠集 團的成員企業(yè),不能作為遺產分割。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規(guī)定自 然人不能成為合資企業(yè)中方投資人,如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違反了上述法律禁 止性的規(guī)定。
上訴人代理人認為:1.《股份轉讓協(xié)議》尚未成立。合同成立的要件 之一是意思表示一致,締約人應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股份轉讓協(xié)議作 為有償合同,其不可缺少的要件即對價條款。本案《股份轉讓協(xié)議》除約 定轉讓部分嘉濠集團股份外,對股份轉讓的對價未予約定,顯然,當事人對 轉讓股份未形成一致意見。吳笑月出任嘉濠商廈董事長并向嘉濠商厘投入資 金不能成為嘉潦集團股份轉讓的對價,且是與股份轉讓無關的另外的法律關 系。故一審判決根據吳笑月出任嘉濠商廈董事長和投入資金,而認定本案合 同成立并有效有悖于事實和法律。2.即使認定《股份轉讓協(xié)議》成立,因 協(xié)議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也是無效的。上訴人簽訂《股份轉讓協(xié)議》時,股 東身份取得的法定程序尚未完結,在法律上其無權處分嘉濠集團的股份;同 時股份轉讓協(xié)議侵犯了嘉濠集團股東的表決權,違反了《公司法》關于股 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須經股東會議決議和股東明示同意的有關規(guī) 定。3.假如協(xié)議成立并有效,也是可撤銷的。首先該協(xié)議內容并非上訴人 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吳家在吳紀元主持召開下、被迫在吳笑月早已準備好 的協(xié)議上簽字形成的;其次,協(xié)議未約定股份轉讓價金,這對上訴人極為不 公;協(xié)議約定轉讓的是嘉濠集團的股份,并非嘉濠商廈的股份,故吳笑月?lián)?任嘉濠商厘董事長和對該商廈投資并不是履行本案股份轉讓協(xié)議。綜上,一 審判決本案股份轉讓協(xié)議合法有效是錯誤的,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 的訴訟請求。
吳笑月答辯稱:首先,《股份轉讓協(xié)議》合法有效。吳笑男去世,繼承 就已經發(fā)生,上訴人事實上已經取得嘉濠集團的股份,遺產分割協(xié)議進一步 證明上訴人有權將屬于自己可繼承范圍的股份轉讓給他人。上訴人簽訂股份 轉讓協(xié)議時未受脅迫,其在一、二審中均沒有提供和出示有效證據證明其主 張。轉讓協(xié)議內容明確,在面對企業(yè)危機時就是需要被上訴人投入500萬元 啟動資金和出來管理,作為轉讓對價,這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股份轉讓是 包括三個非婚生子女法定代理人在內的全體股東的共識。遺產繼承法律程序 雖未完結,但遺產分割協(xié)議屬另一法律關系。遺產分割的份額和效力不影響 股份轉讓的實質效力,只要上訴人魏鳳嬌轉讓給被上訴人吳笑月的27. 62% 嘉濠集團股份沒有超過其應分割和繼承的份額,則轉讓行為應當認定有效。 其次,《股份轉讓協(xié)議》已實際履行。為履行股份轉讓協(xié)議,嘉濠集團當日 召開股東會,形成了股東會決議,各股東均同意股份轉讓。同時,嘉濠商廈 董事會決議,增加吳笑月為董事會成員,并指定其為董事長。不僅在工商局 完成了嘉濠商度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而且吳笑月實際投入了近500萬元 的資金,為啟動嘉濠商廈做了大量工作。再次,嘉濠商廈是嘉濠集團下屬公 司。雖然其名義上是獨立的中外合資企業(yè),但由于嘉濠商度成立時是吳笑男 借用美國嘉濠的名義,實質沒有國外投資,而是吳笑男自己注冊成立的公 司,應屬于嘉濠集團。
嘉濠商度二審陳述稱:一審判決認定嘉潦商廈是嘉濠集團的成員企業(yè), 從而判決幾個自然人按不同比例享有嘉濠商廈的股份,該判決嚴重侵犯了嘉 濠商廈及其合法股東的權益。嘉濠商厘作為中外合資企業(yè)法人,根據沈陽市 工商局私企分局證明和工商注冊內容,現(xiàn)嘉濠商廈中方投資者為長春大地產 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地公司〉,外方投資者為美國嘉濠,并非嘉濠集團 的成員企業(yè)。本案只涉及嘉濠集團的股份轉讓問題,而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的嘉濠商厘與嘉濠集團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其既對本案訟爭標的沒有獨立 的請求權,也與本案處理結果無利害關系,故一審將嘉濠商廈列為第三人是 錯誤的。
四、二審查明事實
1999年4月25日,魏鳳嬌與吳笑月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約定內容 為:“沈陽嘉濠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股東魏鳳嬌自愿將其所持有的54. 62%的 股份中的27. 62%轉讓給自然人吳笑月先生。本協(xié)議生效后魏鳳嬌對沈陽嘉 濠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為27%。本協(xié)議自簽字起生效?!?br />根據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檔案室提供的嘉濠集團核準申請書載明:包 括嘉濠商廈在內的七個公司均為嘉濠集團的發(fā)起人股東。2001年6月8日, 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私營企業(yè)管理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其中 嘉濠商厘等三個公司是中外合資企業(yè),嘉濠集團成員企業(yè)之間不是母子公司 關系,各公司都是獨立存在的法人企業(yè)。嘉濠商廈投資中方為沈陽廣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富公司),投資外方為美國嘉濠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美國嘉濠)。
1996年3月18日,廣富公司與美國嘉濠簽訂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約定 由廣富公司出資280萬美元,占注冊資本10%;由美國嘉濠出資2520萬美 元,占注冊資本90%。同日簽訂了公司章程。2000年8月17日,廣富公 司、美國嘉濠與大地公司簽訂協(xié)議,約定:廣富公司將持有嘉濠商廈的 10%股份以280萬美元轉讓給大地公司,美國嘉濠放棄優(yōu)先收購權并同意轉 讓。2000年8月19日,國家工商局為嘉濠商廈頒發(fā)了董事長為魏鳳嬌的企 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2000年8月28日,沈陽市外經委為嘉濠商厘頒發(fā)了外商 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載明中方投資者為大地公司、外方投資者為美國嘉濠。
五、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司股份不同于有形財產,其價值由多種因素 構成,如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以及產品贏利能力和人 員素質等。只有經過評估機構專門評估后,公司股份的價值才能體現(xiàn)或接近 客觀真實,在該基礎上約定股份轉讓對價,才能體現(xiàn)當事人簽訂股份轉讓協(xié) 議的真實意愿。吳笑月?lián)渭五┥虖B董事長和向嘉濂商廢出資,其實質是吳 笑月獲得嘉濠商廈的經營管理權和嘉濠商厘的資本得到補充,而非為魏鳳嬌 轉讓其股份所獲得的對價。如認定吳笑月?lián)渭瘟噬汤宥麻L和向嘉濠商廈 出資,是魏鳳嬌轉讓嘉濠集團股份的對價,則必須得到魏鳳嬌的認可并且經 過特別約定,否則,吳笑月的行為作為股份出讓的對價不能成立。然而吳笑 月主張的這種對價,在股份轉讓協(xié)議中卻未有約定,魏鳳嬌事實上也未予認 可。故本案股份轉讓協(xié)議因無對價約定,無法履行而未成立,締約雙方因協(xié) 議不成立各自應承擔相應責任。魏鳳嬌以《股份轉讓協(xié)議》未就主要條款 達成合意、協(xié)議未成立為由,請求撤銷原判,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生效與 否、有無效力,皆應以合同成立為前提,沒有成立的合同,自開始即對當事 人沒有約束力。一審判決認定吳笑月?lián)渭五┥虖B董事長和向嘉濠商厘出 資,是魏鳳嬌轉讓嘉濠集團部分股份的對價,而判決該兩份股份轉讓協(xié)議有 效,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吳笑月關于本案《股份 轉讓協(xié)議》有效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最髙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2)、(3)項之規(guī)定,以(2002)民二 終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終審判決:
(一)撤銷遼寧省髙級人民法院(2001)遼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
(二)撤銷本案魏鳳嬌與吳笑月簽訂的《股份轉讓協(xié)議》。
一審案件受理費260015元,由吳笑月承擔130007. 50元,由魏鳳嬌和 吳紀元各承擔65003. 7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60015元,由吳笑月承擔。
六、本案爭議問題的法律分析
本案當事人一、二審爭議的焦點集中在《股份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問題 和轉讓協(xié)議應否履行上。
(一)對《股份轉讓協(xié)議》轉讓對價的分析
股份轉讓協(xié)議,屬于有償合同,轉讓標的的對價應是該類合同的必備條 款?!逗贤ā返?2條規(guī)定:合同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標的、數(shù)量、 質量和價款等。該法第61、6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價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 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 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從以上規(guī)定分 析,價款或報酬,是有償合同的必備條款,缺少該內容,合同則無法履行。 一審判決根據事實上吳笑月?lián)芜^嘉濠商厘董事長并向嘉濠商廈注人了資 本,便支持了吳笑月的主張,認定吳笑月?lián)渭五┥虖B董事長和向嘉濠商廈 出資是魏鳳嬌轉讓股份的對價。但根據股份轉讓協(xié)議的要求和法律規(guī)定,這 種認定不能成立。首先,本案《股份轉讓協(xié)議》文字上沒有明確約定轉讓 價款,也沒有明確約定其他任何轉讓對價。其次,嘉濠商廈股份不是《股 份轉讓協(xié)議》約定的標的物,本案《股份轉讓協(xié)議》約定所轉讓的是嘉濠 集團的股份。再次,吳笑月?lián)渭五┥汤宥麻L對于魏鳳嬌沒有直接利益, 相反是吳笑月一種權益的獲得。同樣吳笑月向嘉濠商厘出資的行為,使嘉濠 商廈的資本得到補充,也與魏鳳嬌出讓部分嘉濠集團股份而收取價款或利益 不能對應,更談不上價值是否相當。第四,吳笑月在訴訟中,主張轉讓嘉濠 集團股份的對價是其擔任董事長和其注入嘉濠商廈資本的同時,魏鳳嬌主張 其出讓嘉濠集團部分股份的對價是2000萬元價款,足以證明雙方沒有就轉 讓股份的對價達成一致意見。魏鳳嬌趁吳笑月出差之機,召開嘉濠商厘董事 會會議,罷免了吳笑月的董事長并在工商局將吳笑月的董事長身份予以變 更,以行動對《股份轉讓協(xié)議》的對價給予了否定。因此,根據上述事實, 本案《股份轉讓協(xié)議》沒有約定轉讓對價,事后也沒有達成補充協(xié)議。
股份的價值不可能按交易習慣和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來確定。 因公司股份與有形財產不同,其價值由多種因素構成,如公司固定資產、流 動資金、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產品的競爭力、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等等, 甚至包括員工和領導層的素質在內。公司股份只有經過評估機構專門評估 后,方可確定其價值。在此基礎上當事人達成轉讓對價的約定,方能客觀真 實反映出股份轉讓協(xié)議內容。并且行為一般不能作為股份出讓的對價,如果 以行為作為股份轉讓的對價,則必須經過特殊約定。本案一審判決吳笑月?lián)?任董事長和出資的行為是股份轉讓的對價,違反了市場經濟中最一般的價值 規(guī)律,也與民事活動必須等價有償原則相違背。如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將擔任 董事長和出資該兩種行為認定為股份轉讓的對價,則本案協(xié)議也顯失公平。
(二)股份轉讓協(xié)議所處分的股份未經過法定程序
本案協(xié)議所轉讓的嘉濠集團股份,來自于吳笑男遺產。作為繼承人魏鳳 嬌雖有權將所繼承的遺產轉讓給他人,但是對股份這種特殊遺產,在轉讓時 應有所限制。一是作為繼承人已經合法取得遺產并成為股東;二是轉讓股份 時,應得到其他相應股東的同意。首先,吳笑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至今仍 在沈陽市中院再審,尚未有最終結論,故任何繼承人均沒有取得遺產,更沒 有成為嘉濠集團的股東。而股東身份的取得和喪失,需經過一定法律程序。 1999年4月簽訂股份轉讓協(xié)議時,出讓人魏鳳嬌不是出讓股份的股東。從 嘉濠集團公司章程、注冊登記情況看,該公司有七個法人股東。即便魏鳳嬌 今后合法取得嘉濠集團的股份并成為股東,在轉讓股份時,也必須經過其他 股東的同意。
(三)嘉濠集團與嘉濠商廈的關系
嘉濠集團股份轉讓協(xié)議,實際執(zhí)行中卻處分了嘉濠商廈權益。嘉濠商廈 是吳笑男以美國嘉濠和廣富公司名義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yè),擁有完全獨立的 企業(yè)法人資格。因此,其與嘉濠集團是相互獨立的兩個不同的企業(yè)(公 司)。即便嘉濠商厘是嘉濠集團的全資子公司,也不能在嘉濠集團的股份轉 讓協(xié)議糾紛中處分嘉濠商廈的權益。況且,該兩個公司有不同的股東。以擔 任嘉濠商廈董事長以及對嘉濠商廈出資,作為轉讓嘉濠集團股份的對價,顯 然不能成立。
(四)因協(xié)議雙方的錯誤認識而“執(zhí)行”協(xié)議,由第三人在另案承擔返 還責任
協(xié)議簽訂后不久,魏鳳嬌登報聲明嘉濠商厘公章遺失,并在工商局將法 定代表人吳笑月變更為魏鳳嬌。在事實上是對本案股份轉讓協(xié)議予以否定和 撤銷的。根據協(xié)議向嘉濠商廈投入的400余萬元資金,雖數(shù)額上雙方沒有爭 議,但因不是本案協(xié)議約定內容,也非魏鳳嬌所得,故不應在本案予以解 決。二審庭審中就股份轉讓對價專門進行調解,鑒于吳笑月、魏鳳嬌訟爭觀 點相差太遠,無法達成協(xié)議。(以上由本案承辦人最高法院民二庭審判長賈 緯高級法官撰稿)
七、股權轉讓案件處理中應重視的幾個問題
近幾年來,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日漸增多,集中體現(xiàn)在股權轉讓合同的效 力、同等條件的理解、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股東資格等方面。我們認為,主 要原因是《公司法》對股權轉讓規(guī)定得過于簡單,對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行使 的期限和方式、同等條件的內涵等未作出規(guī)定,需要作出進一步的研討
(一〉未經過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在股權轉讓糾紛中,爭論的首要問題是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也就 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東通報轉讓價 格等主要條件,或者價格等主要條件低于向其他股東告知的價格條件,而與 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該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如何認定?目前有三種觀 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股東只要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與非股東簽訂股 權轉讓合同,直接違反我國《公司法》第72條之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合 同。第二種觀點認為,股東在轉讓股份時,其轉讓股份的權利受到其他股東 權利的限制,即其他股東可能不同意轉讓或要求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此時擬轉 讓股份的股東與非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當其他股 東實際購買該股份時,該股權轉讓合同因股東的無權處分歸于無效。第三種 觀點認為,未經過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只是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必要條件,
①王發(fā)強、姚宏平:“股權轉讓糾紛四題",載股權轉讓網,http: // www. 148guquan. com, 2006 年8月5日訪問。
不是充分條件。股東不同意轉讓或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是一種為保證有限責任 公司人合性而賦予股東的權利,該權利并不是對擬轉讓股份的股東股權的限 制,其與非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只要該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相關 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如果其他股東認為股權轉讓合同未經 其過半數(shù)同意或有損其利益,可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
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即未經過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合同屬于效 力待定的合同。如簽訂合同后,告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并不行 使優(yōu)先購買權,合同有效;如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意或同意但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合同無效。在法院判決前仍未經過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并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應認 定為無效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后,其他股東行使的是合同無效的請求確認 權,而不是合同撤銷權。
(二)不同意轉讓出資的股東的購買條件如何確定
《公司法》第72條規(guī)定,股東向非股東轉讓出資,必須經過過半數(shù)股 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擬轉讓的出資,但對購買的條件并未規(guī) 定,只對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于是對不 同意轉讓的股東購買條件特別是購買價格產生了較大爭論。第72 -76條更 多的是程序性的規(guī)定。
我們認為,綜合分析《公司法》第72條的立法宗旨,不同意轉讓的股 東,應以非股東購買股權的同等條件購買擬轉讓股份,而不能以評估價為購 買條件,否則就損害了擬轉讓股份股東的出資處分權。當然,如果擬轉讓股 份股東與非股東惡意串通,告知的同等條件虛假,則異議股東可請求確認自 己與擬轉讓股份股東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如規(guī)定不同意轉讓股份的股東購 買價是評估價,同意轉讓情形下,股東的購買價是轉讓股份股東與非股東的 協(xié)商價,同為股東,受讓條件不平等,導致適用法律不平等。因此,對不同 意轉讓出資的股東應規(guī)定按擬轉讓股份股東與非股東的同等購買條件購買出 資,才能防止股東任意行使對擬轉讓股權的否決權。
(三)同等條件的內涵如何確定
股權轉讓糾紛中,爭論最大的就是對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的 理解和判斷問題?!豆痉ā返?2條只規(guī)定,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轉讓的,其 他股東對擬轉讓股份股東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對于什么是 同等條件,同等條件的內涵是什么?《公司法》未作出規(guī)定,理論和實務界 主要以購買價格作為同等條件。
我們認為,同等條件的內涵和解釋應本著有利于擬轉讓股份股東股權的 充分實現(xiàn)為原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同等條件作出規(guī)范:
(1)同等條件首先指股權轉讓價格,股東購買股權的價格必須與非股 東購買價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種類貨幣,但按中國人民銀行匯率換算 后,價格相等或者基本相等;
(2) 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式相同,(3) 非股東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4) 購買股權的 股東除非經過轉讓股份股東同(5) 意,(6) 不(7) 得以土地使用權、房屋、知產權等作 價支付,(8) 也不(9) 可以定金及股權質押的方式支付,(10) 更不(11) 得以債權轉讓方式履行;
(12) 付款期限相同,(13) 付款期限影響擬轉讓股份股東債權實現(xiàn)時間,(14) 股 東購買股權的付款期限,(15) 原則上應與非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16) 中約定的付款期 限相同,(17) 為保障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18) 可在不(19) 實質影響擬轉讓股份股東轉讓價 款實現(xiàn)的情況下,(20) 規(guī)定受讓股權股東的付款期限不(21) 得遲于非股東付款期限 30天;
(22) 合同(23) 簽約期限不(24) 得超過擬轉讓股份股東發(fā)出催告之日后15日;
(25) 股權是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26) 由轉讓股份股東決定。
如果公司章程對于轉讓股權有更為明確、細致的規(guī)定,還應當按照章程 的規(guī)定來操作、辦理。
(四)非股東受讓股權后的股東合法資格如何確定
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中有一個爭論較大的問題,就是非股東受讓股權后, 要辦理怎樣的手續(xù),才能取得股東合法資格?是否必須辦理完股東工商變更 登記手續(xù)才取得股東資格?這個問題很重要,因為它直接決定非股東受讓股 權后,能否行使股東權利,能否再次轉讓股權。例如,甲公司購買一有限責 任公司股東乙公司股權,雖經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但既未將自己的名稱記載于 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也未到工商登記機關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又將股權轉 讓給丙公司,在丙公司未付清股權轉讓款的情況下,甲公司將股權轉讓給兩 自然人,丙公司以甲公司未進行工商登記取得股東資格起訴甲公司要求返還 股份轉讓款。
目前,對非股東受讓股權后如何認定股東合法資格有兩種觀點:?一種觀 點認為,非股東只要經過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支付了股權轉讓款,就是合法股 東,取得了合法股東資格;另一種觀點認為,非股東受讓股權后,支付股權 轉讓款后,必須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記載,在工商部門辦理完變更登記 后,才取得股東合法地位,確定其股東合法資格,否則未取得合法股東地位 就不是公司股東,不能行使股東權利,更不能對外轉讓股權。
我們傾向于同意第一種觀點。股東的資格來自于股權,而股權來自于股 東對公司的出資。判斷非股東是否取得股東資格,何時取得股東資格,取決 于非股東何時實際取得轉讓股份股東的出資的所有權,亦即在公司中是否實 際履行了股東的出資義務。《公司法》只在第72條規(guī)定,股東向非股東轉 讓出資,經過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即可,沒有規(guī)定必須在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記 載,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才能完成轉讓。雖然股東依法將股權轉讓給非股東 后,公司應該將購買股權的非股東記載于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也應進行工 商變更登記,但這些都是購買股權的非股東已成為實際合法股東后,公司和 轉讓股份股東對新股東應盡的附隨義務,即對其購買股權的法律手續(xù)完善義 務,并不能以未在股東名冊記載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為由,而否定其股東資 格?!豆痉ā冯m然在第74條規(guī)定,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 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和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但嚴格地從該條款文義 看,并未反映必須將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才能成為股東。恰恰相反,受讓 人是巳成為新股東,取得股東資格后,才進行股東名冊記載。因為該條款表 述的是,公司將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的時間是在“股東依法轉讓出資 后”。反言之,非股東受讓股權后不先成為股東,公司又有何義務將其記載 于股東名冊?
因此我們認為,非股東成為股東的資格和條件關鍵取決于以下幾點:
(1)股東轉讓出資是否經過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2)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 其他股東是否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3)非股東是否嚴格按股權轉讓合同履行 完合同義務,付清股權轉讓價款。
(五)特殊情形下的股權轉讓
1. 執(zhí)行中的股權轉讓
對股權執(zhí)行應進行評估和拍賣。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拍賣時對公司其他股 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如何保護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按照司法解釋,法院在進行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拍賣時應通知公司其他股東到場,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 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收到通知到場的,應按拍賣的最髙價而不是拍賣底價行使 優(yōu)先購買權,“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yōu)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 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yōu)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yōu)先購 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順序相同的多個優(yōu)先購買 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的方式決定買受人”。①
新《公司法》第73條進一步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 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 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2. 離婚中的股權轉讓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xié)商不
①最髙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亊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guī)定》,(法釋[2004] 16號) 第16條。
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shù)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 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 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2) 過半數(shù)股東同(3) 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4) 該股東的配偶可以 成為該公司股東;
(5) 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6) 過半 數(shù)股東不同(7) 意轉讓,(8) 但愿意以同(9) 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10) 人民法院可以對轉 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11) 意轉讓,(12) 也不(13) 愿意以同(14) 等價格購 買該出資額的,(15) 視為其同(16) 意轉讓,(17) 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guī)定的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 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①
3. 繼承中的股權轉讓
繼承中的股權轉讓適用股權轉讓的普通規(guī)則,有限責任公司有權在公司 章程中規(guī)定強制買賣協(xié)議條款,即規(guī)定公司或其他股東有義務按事先約定的 股權價格或事先約定的計算方法計算所得的股權價格購買去世股東的遺產股 份,同時該遺產股份的繼承人有義務向公司或其他股東轉讓該遺產股份。
4. 公司回購股份
公司回購股份是指公司作為本公司股份的受讓方所進行的股權轉讓,即 股東向其股份所在公司轉讓股份。由于公司回購股份與資本維持原則相悖, 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無論是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還是實行授權資 本制的國家,都對公司回購自己的股份設定嚴格的限制。我國現(xiàn)行《公司 法》采用法定資本制,公司原則上不能收購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 司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詳見我國《公司法》第143條),有限責任公司 回購自己股份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被視為股東抽逃出資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而被認 定為無效行為;股份有限公司也只有在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這兩種情形下才允許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票, 并且還必須在收購本公司股票后十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 規(guī)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為保護少數(shù)異議股東的股東權及公司實現(xiàn)員工持股計劃等特殊需要,我 國新《公司法》放寬了對公司回購股份的限制,并增加規(guī)定允許公司回購 股份的法定情形,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明確異議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的法定情形。新《公司法》第75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
①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于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 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 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guī)定 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 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股東會會議通 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 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xié)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 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新《公司法》第143條還規(guī)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 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1)項至第(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 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guī)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1)項情形 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2)項、第(4)項情形的, 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1款第(3)項規(guī)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 發(fā)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 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除限制公司回購股份的法定情形外,對于公司回購股份的資金也應有所 限制。在美國,公司回購股份被視為公司向股東進行資產分配的一種形式, 同公司向股東進行利潤分配受到同樣的法定限制。如上所述,我國新《公 司法》則規(guī)定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
5.因股權質押導致的股權轉讓
股權出質的特點是:出質的股權須依法進行轉讓,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出 質須辦理審批手續(xù),今后亦將逐步取消限制。
我國《擔保法》第78條規(guī)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 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 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 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 《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曰 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 解釋》第103條規(guī)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guī)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 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新《公司法》第143條第4款規(guī)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 質押權的標的。
(六)幾種特殊情形下股轉合同效力
1. 有限責任公司中未排除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合同2. 的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東通報轉讓 價格等主要條件而與非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其價格或者其他主要條件低 于向其他股東告知的價格條件的,其他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
前款股權轉讓合同被撤銷之后,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的,其他股東 可以主張以協(xié)商確定的價格或者評估確定的價格購買股權;經過其他股東過 半數(shù)同意,但未向其他股東告知轉讓價格等主要條件,或者合同價格等主要 條件低于告知的價格或條件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以該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 價格等條件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一年后,股東主張撤銷前款股權轉讓合同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國有股份未經評估的股轉合同4. 的效力
股東轉讓國有股份的,應當對國有股權的價值進行評估,沒有評估的不 影響股份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有關權利人主張補充評估并補足差價的,人民法 院應予支持。受讓人因為須補足的差價款過高而主張撤銷轉讓協(xié)議的,人民 法院應予準許。
5. 瑕疵股份的股權轉讓的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的瑕疵或 者受讓欺詐而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股權的瑕疵巳經達 到了使受讓人根本無法履行股東權的程度,并且事實上受讓股東也沒有能夠 在有限責任公司內行使經營管理公司的權利,應當給予受讓人在一定期限內 解除合同,依然由原股東充當公司股東,而允許受讓人退出的權利。①
6. 名7. 義股權的轉讓
名義出資人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 名義出資人賠償因股權轉讓所造成的損失。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主 張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的,如不能證明受讓人為非善意,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 訴訟請求。②
最高法院民二庭審判長、本案承辦法官賈蟀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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