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鄭某訴濟寧江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王律師代理鄭某起訴獲勝訴判決
原告:鄭某,住江蘇省南京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森(特別授權),山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某,住濟寧經(jīng)開區(qū)。
原告鄭某與被告江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鄭某委托濟寧王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案件事實】:
被告江某支付寶賬號: *****@qq.com,支付寶名稱為:“XXXXX”,原告為其備注“XX”;被告江某微信號為“XXX”,原告為其備“XX”。
2018年8月28日,原告鄭某(甲方)與被告江某簽訂“借條”一份,載明:因周轉手頭不便,需要周轉資金,而向鄭某借款共計人民幣6萬元,期間每個月利息人民幣0元。借款期限為2018年8月28日到2019年2月28日,借款人江某。第二天,即2018 年8月29 日,原告鄭某通過支付寶向被告江某支付3萬元。
2020年4月11日,原告通過支付寶向被告轉款2000元;2020年5月1日,原告通過支付寶向被告轉款10000元。2020年5月1日,原告鄭某(甲方)與被告江某簽訂“借條”一份,載明:因周轉手頭不便,需要周轉資金,而向鄭某借款共計人民幣8萬元,期間每個月利息人民幣0元。借款期限為2020年5月1日到2020年 11月1日,借款人江某。
【分析認為】: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江某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其已放棄了一審中舉證、質證的抗辯權利。原告陳述第二張欠條包括第一張欠條的數(shù)額。且第二張欠條數(shù)額 8 萬元與原被告微信聊天記錄相吻合。法院予以認可?,F(xiàn)原告自認被告還了一部分欠款,而在本案中只主張 7 萬元,本院予以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nèi)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原被告約定的借期內(nèi)利率為“0”,未約定逾期利率,所以,根據(jù)上述解釋,被告逾期利率仍為“0”。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支持了委托人鄭某關于請求被告江某償還借款7萬元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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