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新区乱码|欧美综合图区亚欧综合图区|一区二区三区加勒比AV|高清一区二区三区精品

用戶名 密碼
記住我
加入收藏
全國站 [進入分站]
發(fā)布免費法律咨詢
網站首頁 法律咨詢 找律師 律師在線 律師熱線 法治資訊 法律法規(guī) 資料庫 法律文書
   您的位置首頁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與安陽市龍安區(qū)司法局及安陽市龍安區(qū)(飛龍)公證處、王某英、王某鳳、王某佳、王某慶公證申訴法定職責再審案

當事人:   法官:   文號: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安陽市龍安區(qū)司法局。住所地:安陽市X路南段龍安區(qū)政府院內。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韓某某,該局干部。

原審第三人:安陽市龍安區(qū)(飛龍)公證處。住所地:安陽市X路X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該公證處主任。

原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王某英,女,X年X月X日生。

原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王某鳳,女,X年X月X日生。

原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王某佳,女,X年X月X日生。

原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王某慶,男,X年X月X日生。

申請再審人王某甲因與被申請人安陽市龍安區(qū)司法局及第三人安陽市龍安區(qū)(飛龍)公證處、第三人王某英、王某鳳、王某佳、王某慶公證申訴法定職責一案,不服安陽市文峰區(qū)人民法院(2006)文行初字第X號行政判決和本院(2006)安行終字第X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安行監(jiān)字第X號行政裁定,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申請再審人王某甲,被申請人安陽市龍安區(qū)司法局的委托代理人韓某某,原審第三人安陽市龍安區(qū)公證處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原審第三人王某英、王某鳳、王某佳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2006年6月8日,一審原告王某甲起訴至文峰區(qū)人民法院稱,龍安區(qū)司法局的下屬機構龍安區(qū)公證處辦理的(2005)安龍證民字第X號公證書嚴重違法。一是辦理公證無管轄權;二是辦理公證不是立遺囑公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三是辦理公證依據的身份證及房屋產權證明虛假;四是公證卷宗內材料多處改動,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五是委托他人印鑒簽名違反了《公證程序規(guī)則》規(guī)定。為此,從2005年5月開始,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請,向被告及其上級領導郵寄申訴材料,一年多時間,經過安陽市司法局多次電話和信函督辦,被告對原告的申訴拒不受理查處,屬于行政不作為,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職責,撤銷(2005)安龍證民字第X號公證書,并承擔由此給原告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為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國內掛號函件郵寄收據7份,郵電局查單2份;2、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3、王某甲的移動通信公司話費清單;4、行政申訴書;5、龍安區(qū)司法局來信事項告知單;6、安陽市司法局對被告的書面督辦函;7、安陽市司法局公管科對龍安區(qū)公證處的催辦函。以上證據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的事實。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審理公證行政案件中適用法規(guī)問題的請示》的答復。用于證明(2005)安龍證民字第X號公證書違反了公證管轄規(guī)定;9、本院(2005)文民一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用以證明(2005)安龍證民字第X號公證書所依證據虛假。10、司法部關于《公證法》施行后如何辦理公證行政申訴問題的批復。用于證明被告具有處理公證行政申訴職責;11、中院(2006)安行再終字第X號行政裁定書。用以證明原告不服公證提起行政訴訟事實。

被告龍安司法局辯稱,原告沒有向龍安司法局提出過任何申訴等復議申請,原告于2005年5月13日向龍安區(qū)法院提起不服公證的行政訴訟后,已經失去了向被告提出申訴等行政復議權利,被告也不應再作出任何復議決定,《公證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后,被告沒有了對公證書進行審查、撤銷、更正、復議等行政權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豫高法(2005)X號文件也明確規(guī)定,不服公證行為的不再作為行政案件受理,所以,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三人龍安區(qū)公證處同意被告辯稱意見。

第三人王某英、王某鳳、王某彬、王某慶同意被告辯稱意見,并當庭向法院提交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豫高法(2005)X號文件,(2001)司律公函X號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對《關于遺囑公證能否因未錄音或錄像而被撤銷的請示》的復函。用以證明原告訴訟事項不屬于行政訴訟管轄范圍,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文峰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原告王某甲與第三人王某英、王某鳳、王某彬、王某慶系同胞兄弟姐妹,其母崔素芳在文峰區(qū)X巷X號院內有房屋8間,過道1間,共138.81平方米,2005年3月2日,崔素芳因肺癌入住安陽市人民醫(yī)院,3月10日上午11時的病歷記載:“患者3月10日查房,神志尚清,不完全性混合性失語?!?月22日崔素芳去世,第三人王某英、王某鳳、王某彬、王某慶拿出2005年3月10日龍安區(qū)公證處的遺囑公證,公證號:(2005)安龍證字第X號;內容:崔素芳西鐘樓巷X號的房產由五個子女平分繼承,生老病死由五人共同承擔。該公證卷宗內容:第二頁是崔素芳遺囑,由李某生代為簽名,時間2005年3月10日;第三頁是公證書;第四頁是崔素芳的公證申請表,時間由2005年3月10日改為3月16日,并在時間上捺印;第五頁是崔素芳身份證復印件,第三人王某彬自認系他拿著崔素芳不太清晰的身份證復印件用電腦合制而成;第九頁崔素芳房產證存根;第十頁系王某彬已被房管局作廢的房產證復印件;第十二頁系公證員王某乙與崔素芳談話記錄,時間2005年3月16日,月份和日期均有改動,并捺有手??;第十三頁是公證員王某乙與崔素芳的代理人李某生談話記錄,時間2005年3月10日,日期有改動,并捺有手印。原告對上述公證有異議,2005年5月1日向龍安區(qū)司法局局長馮清群寄信反映情況,2005年5月13日以龍安區(qū)公證處為被告向龍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遺囑公證,龍安區(qū)人民法院以公證房屋在文峰區(qū)將案件移送,本院以對公證處辦理的遺囑公證不服,不屬行政審判權限范圍,駁回起訴。原告不服上訴后,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告在上訴同時,從2005年8月14日開始,將其所寫的對遺囑公證異議行政申訴書向安陽市司法局和龍安區(qū)X組書記、紀檢書記、龍安區(qū)司法局分別郵寄,龍安區(qū)司法局收到原告2005年8月14日來信后,專門于9月12日向原告回寄了來信事項告知單,告知原告反映問題屬于法院解決范圍。2005年11月1日,市司法局就原告反映遺囑公證問題專門致函龍安區(qū)司法局讓其責成公證處盡快查清事實,依法處理,盡快給當事人一個滿意的答復。2005年11月28日,市中院對原告不服遺囑公證申訴進行再審后,駁回申訴,維持原判。2006年5月10日再審裁定書送達原告。原告以龍安區(qū)司法局不履行處理不服遺囑公證申訴職責提起行政訴訟。

文峰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司法部發(fā)布的《公證程序規(guī)則》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有異議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內向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但提出申訴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被告作為龍安公證處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受理和處理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人原告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有異議而提出的申訴是被告的法定職責。被告不受理原告對公證書不服提出的申訴是沒有履行法定職責。但是,原告于2006年6月8日起訴,《公證法》于2006年3月1日起實施。按照《公證法》規(guī)定,被告不再擁有處理不服公證提出申訴的職權,司法部于2006年5月11日作出的關于《公證法》實施后如何辦理公證行政申訴問題的批復第二款規(guī)定,2006年3月1日前出具的公證書,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并于3月1日前根據《公證程序規(guī)則》提出行政申訴,司法行政機關已經受理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繼續(xù)按行政申訴程序辦理。本案原告提出申訴雖然在2006年3月1日前,但是被告并未受理,原告申訴不符合上述批復規(guī)定條件,因此,不能繼續(xù)按行政申訴程序辦理。原告在《公證法》實施前,按《公證程序規(guī)則》規(guī)定提出行政申訴,被告不予受理明顯違法。但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職責于法無據,因此,應當依法確認被告不受理不處理原告不服公證提出的行政申訴行為違法。原告要求賠償損失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且無具體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主張原告以龍安區(qū)公證處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后,已失去再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等行政復議權利,屬于對法律規(guī)定理解適用錯誤,原告因不服公證提出申訴被告不受理不處理而提起的行政訴訟,與原告不服公證提出申訴被告受理并作出處理后,原告對處理決定不服提出復議與訴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適用法律也不相同。本案原告因被告不受理不處理其不服公證申訴而訴被告行政不作為不適用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因此,被告據此主張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第三人王某慶等姐弟四人主張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一、確認被告龍安區(qū)司法局不受理原告不服龍安區(qū)公證處出具的(2005)安龍證民字第X號公證書而提出的行政申訴違法;二、駁回原告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

安陽市龍安區(qū)司法局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有誤,我局向王某甲郵寄的《來信事項告知單》是基于龍安區(qū)信訪局轉來市信訪局的信訪案件。市司法局致函我局讓責成公證處查清事實、依法處理,并非責成我局受理申訴。我局及局長、紀檢組長也均沒有收到王某甲郵寄的行政申訴書信函。按法律規(guī)定我局也不宜再受理王某甲的申訴。按照《公證程序規(guī)則》第58條第2款的規(guī)定,公證申訴是復議的前置程序,再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6條第2款規(guī)定,對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豫高法(2005)X號文件規(guī)定“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又作出復議決定的,復議自始無效?!倍景竿跄臣自?005年5月13日對龍安區(qū)公證處就撤銷公證書提起行政訴訟時就已失去了行政復議的權利,司法行政機關也不應再就本案同一事實做出任何決定。所以作為前置程序的申訴,我局無必要受理或做出決定。我局對王某甲的《來信事項告知單》說明我局已經以告知單形式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屬于已履行了職責。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王某甲的訴訟請求。

王某英、王某鳳、王某彬、王某慶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認為,王某甲要求撤銷(2005)安龍證字第X號公證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被上訴人王某甲向法院起訴時間是2006年6月8日,根據X年X月X日生效的《公證法》規(guī)定,龍安區(qū)司法局已不具備對公證文書申訴進行審查的職責,按《公證法》第40條的規(guī)定,對公證事項的內容有爭議的已不屬于行政審判審查的范圍,另根據省高級法院(2005)X號文件規(guī)定,對不服公證行為的不再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因此,應判決駁回王某甲要求撤銷(2005)安龍證字第X號公證書的訴訟請求,而一審判決對公證書辦理及內容進行敘述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屬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請求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王某甲答辯稱,上訴人龍安區(qū)司法局明知其下屬機構公證處辦理假公證遺囑的事實,卻予以袒護,采取既不拒絕又不受理的手段不答復不查處,一年多來本案經市司法局兩次調卷,多次電話催辦并多次召集龍安區(qū)司法局、公證處進行交涉,并致函督辦。按《公證程序規(guī)則》第55條第2項規(guī)定及相關規(guī)定和安陽市司法局的督辦函及大量證據和事實,龍安區(qū)司法局對本案已構成不作為。根據《公證暫行條例》第26條和《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款規(guī)定,應判令上訴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龍安區(qū)司法局至今拒絕受理答辯人的行政申訴,談不上進入申訴和復議程序。請求判令上訴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原審第三人安陽市龍安區(qū)公證處在庭審中口頭述稱:司法局已履行了職責,公證處已查清了事實,王某甲從未向司法局提出過復議申請,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判,駁回王某甲的訴訟請求。

原審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已隨案移送本院審查。

經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于2006年3月1日實施,在該法實施前,本案被上訴人王某甲對一審第三人安陽市龍安區(qū)公證處作出的(2005)安龍證民字第X號公證書不服,向上訴人安陽市龍安區(qū)司法局提出申訴,符合《公證程序規(guī)則》第55條第2項的規(guī)定,上訴人安陽市龍安區(qū)司法局對被上訴人王某甲所提申訴負有受理和處理的職責。但該局對王某甲的申訴未予受理,并于2005年9月12日對王某甲作出龍安司信(2005)X號《來信事項告知單》,該告知單不能證明上訴人龍安區(qū)司法局對該申訴事項做了受理和處理,不能證明其履行了職責。一審法院根據本案事實確認上訴人龍安區(qū)司法局未盡職責,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并無不妥。本案是被上訴人王某甲要求上訴人龍安區(qū)司法局履行職責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未涉及行政復議,且行政復議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行政復議成立與否不能否定該局在《公證法》實施前對被上訴人王某甲的申訴未盡職責的事實。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進行了審查確認,并作出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安陽市龍安區(qū)司法局及王某英、王某鳳、王某彬、王某慶的上訴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納。本院于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6)安行終字第X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后王某甲不服申請再審稱,被申請人安陽市龍安區(qū)司法局早于2005年9月13日就已立案調查受理了申請人的申訴。卻采取拖延不予答復等違法手段,拒不書面答復當事人的申訴,已構成了行政不作為。申訴人認為,原審、終審法院查明確認“原告在《公證法》施行前,按《公證程序規(guī)則》規(guī)定提出行政申訴”事實清楚。但又認定原告于2006年6月8日起訴,原告申訴不符合司法部批復規(guī)定條件和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職責于法無據的認定,明顯錯誤。請求再審撤銷(2006)安行終字第X號行政判決。

安陽市龍安區(qū)司法局辯稱,2005年9月13日的調查報告是針對王某甲的控告信給上級部門上報的一份內部文件,并以《來信事項告知單》告知王某甲該信訪事項的受案職權范圍。我們從來未收王某甲的申訴材料,更談不上受理申訴。按照2006年5月11日司復[2006]X號司法部關于《公證法》施行后如何辦理公證行政申訴問題的批復,應依法駁回王某甲的再審請求。

第三人安陽市龍安區(qū)公證處和第三人王某英、王某鳳、王某佳、王某慶辯稱則和龍安區(qū)司法局辯稱一致,要求應依法駁回王某甲的再審請求。

經再審查明,2005年8月23日安陽市信訪局收到了一份“反映控告龍安區(qū)公證處嚴重違法辦假公證遺囑”的來信。落款為控告人王某甲,2005年8月14日。龍安區(qū)信訪局收到市信訪局轉來的控告信后,經區(qū)領導批示,區(qū)信訪局以龍信信訪字[2005]X號立案轉辦簽的形式將控告信一并轉給龍安區(qū)司法局。龍安區(qū)司法局收到轉辦簽和控告信后,2005年9月12日以龍司信信[2005]X號來信事項告知單,告知王某甲所提出的信訪事項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并于2005年9月13日以龍司發(fā)[2005]X號龍安區(qū)司法局內部文件的形式向區(qū)信訪局上報了一份“關于王某甲信訪案件的調查報告?!?/p>

還查明,王某甲于2005年8月14日的控告信,是針對安陽市司法局,向安陽市X組和紀檢領導反映的。

其它查明事實與一、二審一致。

本院認為,龍安區(qū)司法局2005年9月13日龍司發(fā)[2005]X號“關于王某甲信訪案件的調查報告”,是龍安區(qū)司法局向龍安區(qū)信訪局上報的一份內部文件。只能說明龍安區(qū)司法局對王某甲的控告信信件進行過調查和向上級匯報過,不能證明龍安區(qū)司法局對王某甲的控告信已作為申訴材料進行了受理。該控告信內容是王某甲給市司法局領導反映,給市信訪局寄去后通過區(qū)信訪局轉下來的,其證據不能證明龍安區(qū)司法局已受理了王某甲的申訴。申請人的再審請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司法部司復(2006)X號司法部關于《公證法》實行后如何辦理公證行政申訴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一、二審確認王某甲的申訴龍安區(qū)司法局已不能按行政申訴程序辦理并無不當,原審判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安行終字第X號行政判決。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按一、二審判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侯虎增

審判員楊西建

代理審判員趙中友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馬曉峰

安法網X號



==========================================================================================

為盡量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經當事人本人申請110.com將對文章內容進行技術處理,點擊查看詳情。
==========================================================================================
發(fā)布免費法律咨詢
沒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發(fā)布法律咨詢 ,我們的律師隨時在線為您服務
  • 問題越詳細,回答越精確,祝您的問題早日得到解決!
溫馨提示: 尊敬的用戶,如果您有法律問題,請點此進行 免費發(fā)布法律咨詢 或者 在線即時咨詢律師 。
廣告服務 | 聯(lián)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鏈接網站地圖
載入時間:0.040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