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人質獲得他人錢財應如何定性?
徐某持西瓜刀沖入某銀行營業(yè)網(wǎng)點,將刀架在銀行保安曹某的脖子上,喝令銀行職員王某交出現(xiàn)金10萬元。徐某見王某故意拖延時間,便在曹某的脖子上劃了一刀。剛取出5萬元現(xiàn)金的儲戶鄒某看見曹某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萬元扔給徐某,徐某得款后迅速逃離。后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分歧】
就徐某的行為究竟構成何罪存在以下四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但其是威脅、喝令銀行職員王某交出現(xiàn)金,但卻由客戶鄒某基于同情交出,因而其構成搶劫罪未遂。
第二種意見認為,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構成搶劫罪既遂。
第三種意見認為,徐某的行為構成綁架罪。
第四種意見認為,徐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搶劫罪、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qū)別。
首先,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客體是人身和財物;客觀方面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觀要件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徐某的行為是以暴力、脅迫的方法喝令銀行職員王某交出現(xiàn)金。雖然最后現(xiàn)金是由客戶鄒某交出,但是也是基于徐某的脅迫和保護曹某的人身安全而交出的,因此構成搶劫罪。而且,對于徐某自己的行為來說,其本身已經(jīng)取得自己想要的錢財,至于取得途徑如何,并不影響其搶劫罪既遂的成立。
其次,綁架罪與搶劫罪的區(qū)別在于:第一,綁架所要挾的人與劫財行為指向的對象一般不具有同一性,而搶劫則具有同一性。第二,綁架一般不可能是當場獲取財物,而搶劫只能是當場取得財物。本案中,曹某和王某都是儲蓄所的職工,徐某挾持曹某要求王某交出現(xiàn)金,實際上針對的是銀行本身,而不是向被綁架者以外的第三人索要財物,同時,徐某的暴力行為與取得財物的行為具有當場性。因此,徐某不構成綁架罪。
最后,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區(qū)別在于:第一,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fā)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fā)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第二,從實現(xiàn)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xiàn)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xiàn)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xiàn)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后某個時間實現(xiàn)威脅的內容;第三,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第四,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后取得。本案中,徐某是當面發(fā)出威脅,且在曹某的脖子上割了一刀,并且當場得到現(xiàn)金1萬元。因而,徐某的行為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徐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既遂。
陳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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