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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館倒閉,誰來承擔退款責任?

發(fā)布日期:2025-02-06    作者:吳丁亞律師
辦卡充值、報課繳費后游泳館閉店不再營業(yè),消費者應如何維權?游泳館及其所屬的公司應否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唐某在健康游泳館(化名)辦理了親子游泳會員卡,購買了53節(jié)游泳課程,轉賬支付了課程費用六千余元。但之后唐某向游泳館約課,游泳館以各種理由推諉。直至2024年8月,健康游泳館突然閉店,導致唐某無法到店進行消費。目前唐某仍然有48節(jié)課程沒有消費。唐某多次找到游泳館協(xié)商退款事宜遭拒,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健康游泳館與其所屬的健康公司(化名)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向唐某返還全部課程費用。被告健康游泳館及健康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辯。

法院審理
吳丁亞律師提醒您,本案的爭議焦點:原告主張的課程費應否予以退款?兩被告是否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為服務合同糾紛。唐某向健康游泳館支付服務費,健康游泳館為唐某子女提供游泳服務,雙方形成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系。唐某向健康游泳館支付了服務費,健康游泳館即應當提供相對應的游泳服務,現(xiàn)健康游泳館閉館,不再向唐某子女提供服務。原告唐某主張剩余48次游泳服務并未享受,被告健康游泳館、健康公司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其已放棄了一審中舉證、質證的抗辯權利,故法院對于唐某主張的次數(shù)予以采信。吳丁亞律師提醒您,綜上,健康游泳館應退還5966.49(6588÷53×48)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健康游泳館作為健康公司的分支機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chǎn)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健康公司應當對健康游泳館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健康游泳館與健康公司向唐某返還服務費5966.49元。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法官說法
吳丁亞律師提醒您,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本案中,游泳館已“倒閉”,經(jīng)營者無法再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提供相應的服務,應當將未消費部分的費用予以退還。分支機構是法人在一定區(qū)域內設置的從事經(jīng)營或者其他業(yè)務活動的機構,在性質上屬于法人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支機構雖然在法人授權范圍內可以自己名義對外從事各種民事活動,但承擔責任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制。根據(jù)《民法典》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法人的分支機構進行民事活動所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chǎn)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故在涉及分支機構的訴訟中,可以將法人的分支機構與法人一起列為共同被告。本案中的健康游泳館是健康公司的分支機構,健康公司應當對健康游泳館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分支機構應當?shù)怯浀模勒掌湟?guī)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chǎn)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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